(2016)苏01刑更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胡辽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辽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3864号罪犯胡辽生,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12月18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5)溧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辽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1年4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律文书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9月27日、2013年4月3日作出(2010)、(2013)宁刑执字第6947号、第1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辽生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胡辽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胡辽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辽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辽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