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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孔繁善、孙菊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孔繁善,孙菊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48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负责人:陈鹤林,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国伟,该分行职员。被告:孔繁善。被告:孙菊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孔繁善、孙菊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孔繁善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5万元,欠息合计129520.60元(其中期内利息45397.19元、利息复利4632.30元、罚息76807.50元、罚息复利2683.61元,上述金额暂算至2015年12月10日,罚息、复利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截止起诉日按8.25‰,执行计算支付至归还之日止)。2.若被告孔繁善无力归还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孔繁善、孙菊玉名下的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南翔锦苑××幢××室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债权额173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2月23日,被告孔繁善、孙菊玉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温交银12年190最抵字0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孔繁善、孙菊玉名下所有的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南翔锦苑××幢××室的房产(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为被告孔繁善与原告在2012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人民币173万元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温房他证龙湾区字第10065**号)。2014年3月7日,被告孔繁善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温交银2014年190个贷字041702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5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按月结息,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利率根据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10%(放款日5.5‰)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合同利率不调整。还款方法: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逾期贷款的罚息、复利按本合同约定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利率上浮50%。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告孔繁善发放贷款人民币105万元,期限自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9日。截止2016年5月6日,被告孔繁善欠原告借款本金105万元、利息45397.19元、期内利息的复利6479.97元、逾期利息119542.5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繁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05万元、利息45397.19元、逾期利息、期内利息的复利(截止2016年5月6日,期内利息的复利6479.97元、逾期利息119542.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以本金105万元、利息45397.19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8.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孔繁善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孔繁善、孙菊玉提供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南翔锦苑××幢××室的房产(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范围与编号为温交银12年190最抵字0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173万元。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6元,公告费420元,由被告孔繁善、孙菊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黄迎庆人民陪审员  郑 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