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450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蒙,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于小龙、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向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蒙及辩护人师松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6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周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S×××××号小轿车,沿本市市区芍花路自西向东行至该路段与振谯路交叉口时,因疏忽大意与行人李文英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文英受伤、车辆受损,XX驾车逃离现场。后李文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文英无责任。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测,周蒙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查值为35.12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周蒙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受害方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周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S×××××号小轿车,沿本市市区芍花路自西向东行至该路段与振谯路交叉口时,因疏忽大意与行人李文英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文英受伤、车辆受损,XX驾车逃离现场。后李文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文英无责任。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测,周蒙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查值为35.12毫克/100毫升。另查明,案发后周蒙与被害人的家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勘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归案说明,社区评估意见书等。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另经社区影响评估周蒙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朝霞审 判 员  梁建军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闫 歌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