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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执恢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谭汉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汉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执恢36号之一被执行人:谭汉基,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0272。本院(2010)珠中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谭汉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被执行人谭汉基未缴纳该款项,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2016年5月18日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谭汉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被执行人谭汉基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敏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代理审判员  唐龙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吕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