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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汪玉枝与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枝,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汪玉枝,女,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杭锦后旗陕坝镇。被执行人武军,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10月20日,住磴口县巴镇。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磴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