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132号原告宋某某,女,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淑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