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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132号原告宋某某,女,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淑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