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子君与霍延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君,霍延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077号原告:王子君,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成栋,律师。被告:霍延昌,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即墨,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君与被告霍延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子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