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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子君与霍延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君,霍延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077号原告:王子君,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成栋,律师。被告:霍延昌,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即墨,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君与被告霍延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子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