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仲文哲与孙晓明、姜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文哲,孙晓明,姜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仲文哲被执行人:孙晓明、姜丽华申请执行人仲文哲与被执行人孙晓明、姜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仲文哲与被执行人孙晓明、姜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东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万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