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于策山与王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策山,王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于策山委托代理人徐丽萍,系于策山之妻。被执行人王贺明本院受理的于策山与王贺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贺明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于策山劳务工资2086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息,自2013年10月31日起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21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1025元(包括案款本金20865元、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213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卫平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玉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