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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李燕平、徐紫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李燕平,徐紫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住所:四会市四会。负责人徐辉,该支行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程雄坚、罗卓均,该支行员工。被告李燕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1811。被告徐紫辉,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32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李燕平、徐紫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逾期贷款本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47元,减半收取2323.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梁小强审 判 员  赵静欣人民陪审员  杨冰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淑慧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