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天津鑫鼎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鑫鼎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063-1号原告天津鑫鼎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渤海路29号院内。法定代表人焦巧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凤莉,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静爽,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东路350号。法定代表人聂腾云。原告天津鑫鼎汇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72元,退还原告233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连永代理审判员 闫冉冉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