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季爱军与杜国新、张新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爱军,杜国新,张新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季爱军,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委托代理人:武淑平,女,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执行人:杜国新,男,1970年8月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张新爱,女,1974年6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委托代理人:杜国新,基本情况同上,系张新爱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爱军与被执行人杜国新、张新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小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