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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远平诉被告石花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平,石花(芳)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23民初508号原告:王远平,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委托代理人:姜明聪,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被告:石花(芳)铭,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户籍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汤沟乡。原告王远平诉被告石花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明聪和被告石花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因养鸡向原告赊购玉米,欠玉米款1.717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4000元,尚欠1.317万元。现请求被告立即给付上述欠款及利息。被告辩称:我买原告玉米属实,欠原告玉米款1.3万元属实。我不给原告钱的原因是原告同意给我送粮,但没按时给我送,给他打电话也不接。原告上述行为造成我的鸡两天没有粮吃。我就把净饲料喂鸡,结果鸡肠道坏死,给我造成很大损失。不同意给付欠款。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0月份,因养鸡做鸡饲料向原告赊购玉米。被告分别于2014年10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据赊欠3960元;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据赊欠6360元;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据赊欠6850元,上述总计赊欠玉米款1.717万元。经原告催要欠款,被告给付4000元,尚欠1.317万元。该茬肉食鸡出栏后,被告于2014年年底再次饲养一茬肉食鸡时要求原告送玉米。原告以被告未能清偿赊欠玉米款为由拒绝赊给被告玉米。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又撤回。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据三份。被告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玉米并欠玉米款的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据为凭,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原告索要后,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欠款系合同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及时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催促送玉米一节。因原被告间2014年10月份养殖肉食鸡期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2014年年底被告再次养殖肉食鸡与原告是否重新订立买卖玉米合同,以及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可另案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花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远平欠款1.317万元并给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152元,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吉祥审 判 员  宗 磊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