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奈曼旗利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邓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利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2204号原告奈曼旗利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法定代表人马玉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聪,系奈曼旗利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邓红梅,女,41岁,汉族,物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奈曼旗利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利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邓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秉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