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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可心与于小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可心,于小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569号原告:赵可心,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于小奎,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可心与被告于小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可心撤回对于小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审判员  吴桂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