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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恒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兴隆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恒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1315号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姜桂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洪坤,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赵恒建,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盘锦市大洼区。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赵恒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利学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利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