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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为安、夏兰与邵兴贤、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为安,夏兰,邵兴贤,邵胜云,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218号原告徐为安,男,1947年7月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夏兰(系徐为安之妻),女,1949年9月14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邵兴贤,男,1962年10月17日生,住盐城市。被告邵胜云,男,1970年2月15日生,住盐城市。被告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603号。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仓头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邵胜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了原告徐为安、夏兰与被告邵兴贤、邵胜云、江苏驿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疑难复杂,故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郝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