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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2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阳宏虹与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宏虹,张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2民初223号原告阳宏虹,女,28岁,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张某,男,汉族,现住四川省泸定县。法定代理人刘万贤,女,汉族,现住四川省泸定县。法定代理人张游泳,男,汉族,现住四川省泸定县。原告阳宏虹诉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季璐独任审理,原告阳宏虹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宏虹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宏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阳宏虹负担。审判员  季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卢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