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朱新火与张国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新火,张国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新火,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安洲街道下园村**号。委托代理人:朱云弟,仙居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华,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环城西路**号。上诉人朱新火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5)台仙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新火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新火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新火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朱新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谦审 判 员 徐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