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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王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王长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1080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吉林省桦甸。经营者:李巍,男,个体经营者,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都兴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友,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以下简称华邦种子商店)诉被告王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2016年5月3日由审判员张文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邦种子商店的委托代理人都兴旺及被告王长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邦种子商店诉称:2014年12月5日,王长友在华邦种子商店购买玉米种子20袋,每袋单价120元,共计2400元,王长友已经交付定金100元。据此王长友向华邦种子商店出具2300元欠据一张。经华邦种子商店多次催要,王长友无理由拒绝给付,为此华邦种子商店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王长友给付种子款2300元,以维护华邦种子商店合法权益。王长友辩称:我购买华邦种子商店玉米种子的事实存在,我承认欠华邦种子商店2300元,因为华邦种子商店玉米种子质量不好导致我种的玉米减产,玉米销售的不好。当时华邦种子商店口头承诺如果种子质量不好,玉米种子不要钱,并包赔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王长友在华邦种子商店购买平安169玉米种子20袋,每袋120元,合计2400元,王长友已经交付定金100元,并出具了2300元欠据,该款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本院认为:王长友口头商定购买华邦种子商店玉米种子,华邦种子商店履行了交付玉米种子的义务,王长友为华邦种子商店出具了欠据,故应认定华邦种子商店与王长友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因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华邦种子商店、王长友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王长友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华邦种子商店的玉米种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但王长友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对王长友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华邦种子商店要求王长友继续履行合同,给付玉米种子款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长友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玉米种子款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长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