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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孙旭东、王俊超、张敬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孙旭东,张敬波,王俊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3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2628XXXX。法定代表人:朱浩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林,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乾安县农行客户经理,身份证号码×××。被告:孙旭东,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让字镇让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敬波,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让字镇让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俊超,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让字镇让字村,身份证号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告孙旭东、王俊超、张敬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宏& # xB;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于   丽   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