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孙旭东、王俊超、张敬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孙旭东,张敬波,王俊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3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2628XXXX。法定代表人:朱浩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林,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乾安县农行客户经理,身份证号码×××。被告:孙旭东,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让字镇让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敬波,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让字镇让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俊超,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让字镇让字村,身份证号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告孙旭东、王俊超、张敬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宏& # xB;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于 丽 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