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马民初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叶大伟与福州乾人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大伟,福州乾人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马民初825号之一原告叶大伟,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代理人黄胜利,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冠英,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乾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魏庆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云海,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翠婷,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大伟与被告福州乾人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大伟撤回起诉。诉讼费9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为5元;财产保全费89元)由原告叶大伟承担。审判长 张希德审判员 江愈海审判员 张 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贻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