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焦庆芝与陈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庆芝,陈中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129号原告:焦庆芝。委托代理人:卢天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庆芝诉被告陈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庆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庆芝负担。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