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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雷淑华与赵五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淑华,赵五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雷淑华。被执行人赵五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员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