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雷淑华与赵五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淑华,赵五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雷淑华。被执行人赵五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员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