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林选玉与杲家星、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选玉,杲家星,邱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2681号原告林选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小宏、杨赵,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杲家星。被告邱燕。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家乐,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选玉与被告杲家星、邱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选玉(第二次开庭到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小宏(第二次开庭到庭)、杨赵(第一次开庭到庭),被告杲家星、邱燕(第一次开庭到庭)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家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选玉诉称:原告与被告杲家星系通过罗丹介绍相识。2016年1月底,罗丹联系原告称杲家星急需向原告借款,因原告身边资金不多,故同意最多借款30000元。2016年2月1日,原告将30000元现金带至靖江市国际大酒店对面的中国农业银行门口,在车上原告将30000元现金交付杲家星,时罗丹也在场,并坐在副驾驶位置,杲家星坐在驾驶座位,原告上车后坐在后排。当天,被告杲家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时,杲家星未说明借款用途,原告亦未询问,且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杲家星称借款最多5、6个月即可归还。后被告杲家星未能还款。另,被告邱燕与杲家星系夫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了2016年2月1日被告杲家星出具的借条以及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证明其主张。被告杲家星、邱燕辩称:原告所述被告杲家星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以及两被告系夫妻等情况属实,其余与事实不符。被告杲家星与罗丹系通过微信聊天相识,罗丹经营赌场生意,经罗丹介绍,被告杲家星曾多次到赌场打牌,并因此结识了龚琪、林选玉等人。因为打牌,被告杲家星输了很多钱,也曾多次向他人借款以归还赌债。2016年1月底,被告杲家星因打牌输了钱欲向罗丹借款翻本,时罗丹称其身边没有资金,但可以帮忙向林选玉借款。2016年2月1日,被告杲家星应罗丹的要求向林选玉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款项交付时,原告当扣了利息,并扣除了之前被告结欠原告的几千元赌债以及被告在罗丹赌场上结欠他人的赌债,故被告实际仅拿到借款10000元。借条是原告与被告杲家兴一起打牌结束后在靖江市国际大酒店对面的张氏花店外出具的,故原告明知被告的借款用途为归还赌债。因讼争债务为赌债,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讼争债务亦不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出具借条的纸和笔是罗丹提供的,且借条系用黑色水笔出具的。针对被告答辩,原告补充陈述:被告称借款时原告明知其借款用于归还赌债以及原、被告一起打牌不是事实。借条出具后,原告将30000元现金交付给了杲家星。审理中,被告杲家星认可与原告间仅存在一笔往来,其亦仅向原告出具过一份借条,金额为30000元。关于借条出具时间,开庭时其陈述借条系于2016年2月1日出具的,但在2016年2月28日本庭与其制作谈话笔录时,其又陈述借条出具的具体日期记不清,借条上的文字是否是其所写,其无法确认,但其认可向原告出具过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故其亦不申请对2016年2月1日的借条笔迹是否是其所写进行鉴定。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6年2月1日,被告杲家星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1份。后被告杲家星未能还款,致起讼争。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对被告杲家星曾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2016年2月1日的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其认可与原告间仅存在一笔往来,金额为30000元,与原告陈述相符,现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确认被告杲家星于2012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杲家星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被告辩称原告明知借款系用于归还赌债,讼争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因原告否认,则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对此节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称借款时当扣了利息、扣除了赌债、其实际仅拿到10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故对被告此节辩称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邱燕与杲家星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杲家星、邱燕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林选玉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代理审判员 张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棋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