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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4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卫国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卫国,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陈锐。被执行人: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卫国。被执行人:卫国,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周燕,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卫国、周燕��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其名下房产系抵押于申请执行人处,短期内难以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家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