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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博罗县园洲镇生发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星聚工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园洲镇生发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湖北星聚工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生发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黄桂生。被执行人湖北星聚工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赤壁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默。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生发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星聚工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32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7984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对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2执6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植忠审 判 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邹 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熊金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