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传孝与郑行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孝,郑行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2767号原告:王传孝。委托代理人:周荣铸、吴世文,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行猛。原告王传孝诉被告郑行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郑行猛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被告郑行猛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同日,原告向被告郑行猛交付了款项。借款后,被告郑行猛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30日,借款本金6万元及剩余利息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行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传孝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月3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郑行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