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02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伟良、李凤霞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良,李凤霞,葛胜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财保82号申请人刘伟良,男,1966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阳光新城。申请人李凤霞,女,1968年7月29日生,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阳光新城。被申请人葛胜国,男,1970年8月11日生,驾驶车辆:吉DT37**号小轿车。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叁万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葛胜国所驾驶的吉DT37**号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振龙审判员  王 拓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