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雪莲与李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莲,李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4民初1227号原告:赵雪莲。委托代理人:董冠华,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原告赵雪莲与被告李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雪莲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雪莲诉称,2015年6月25日我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按合同约定给付了被告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房本下来后发现实际面积比购买面积相差1.02平方米,多付了6591.08元。我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彬未到庭答辩。庭审中,原告赵雪莲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提交廊房权证香A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廊房权证香A字第××号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为82.02平方米,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建筑面积为81.00平方米,二者相差1.02平方米。总价款530000元÷82.02平方米×1.02平方米=6591.08元。证据二、提交被告李彬身份信息一份,证明被告李彬身份情况。被告李彬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李彬未提供证据。经原告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给付了全部购房款530000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房本下来后发现实际面积比购买面积相差1.02平方米,原告多付了6591.08元,至今未返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6591.08元,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彬返还原告赵雪莲购房款6591.08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锋人民陪审员 周迎旺人民陪审员 田 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