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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晋良友、晋照明、晋良富、晋照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晋良友,晋照明,晋良富,晋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平,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晋良友,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晋照明,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晋良富,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晋照勇,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晋良友、晋照明、晋良富、晋照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3月9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四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晋照勇、晋良富银行账户,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案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7元、执行费555元未能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6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