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余官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余官友,苏荷清,台州市路桥双舟针织厂,余挺,余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和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917852165。代表人:陈贤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官友,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苏荷清,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双舟针织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中后村。经营者:余官友。被执行人余挺,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余官生,男,1965年2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官友、苏荷清、台州市路桥双舟针织厂、余挺、余官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1日台州椒江法院(2016)浙1002民初011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官友、苏荷清、台州市路桥双舟针织厂、余挺、余官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826056.32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60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官友、苏荷清、台州市路桥双舟针织厂、余挺、余官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官友、苏荷清、台州市路桥双舟针织厂、余挺、余官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1002执19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