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督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烨申请支付令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426民督353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刘烨(曾用名刘华林),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依据证实被申请人刘烨尚欠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350元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刘烨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烨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350元及利息。本案申请费352.92元,由被申请人刘烨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