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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恢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负责人高殿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劳星星,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业多。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85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截留被执行人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1057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殷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