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守云、姜鹍鹏等与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守云,姜鹍鹏,姜鹏凯,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354号原告:姜守云,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姜鹍鹏,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姜鹏凯,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兰杰,阜阳市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民安路。法定代表人:戴利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浩,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魏武大道**号。负责人:储强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清堂,安徽董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守云、姜鹍鹏、姜鹏凯诉被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守云、姜鹍鹏、姜鹏凯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守云、姜鹍鹏、姜鹏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