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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焦春兰、佘艳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春兰,佘艳水,宋凡启,焦春兰,佘艳水,宋凡启,焦春兰,佘艳水,宋凡启,焦春兰,佘艳水,宋凡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11号申请执行人焦春兰。申请执行人佘艳水。被执行人宋凡启。焦春兰,佘艳水诉宋凡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宋凡启于2015年12月2日被执行死刑。经查宋凡启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保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有才审 判 员  霍瑞杰代理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