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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0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建与宋帅、宋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宋帅,宋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0054号原告孙建,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杨彩彩,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帅,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宋克,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诉被告宋帅、宋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宋帅、宋克银行存款22.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帅、宋克银行存款22.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人民陪审员 孔艳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