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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执32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中伦、杨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中伦,杨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32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家斌,董事长。被执行人蒋中伦,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6日。被执行人杨春兰,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1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3执322号之三裁定书,于2016年07月01日向被执行人蒋中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中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中伦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