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32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中伦、杨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中伦,杨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32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家斌,董事长。被执行人蒋中伦,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6日。被执行人杨春兰,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1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3执322号之三裁定书,于2016年07月01日向被执行人蒋中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中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中伦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