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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芹与王金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芹,王金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6号原告马芹,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委托代理人陈学振,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华,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马芹诉被告王金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明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