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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文国春与吴百岁、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国春,吴百岁,吴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8号原告文国春,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吴百岁,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吴海军,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国春诉被告吴百岁、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国春���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文军审 判 员  黄存仁人民陪审员  宝凤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