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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3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叶小冰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小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100号罪犯叶小冰,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沙法刑初字第007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小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叶小冰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小冰,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叶小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小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庆审 判 员  蒋学文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