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四川汉都铁路实业开发集团公司与广汉市金鱼镇人民政府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汉都铁路实业开发集团公司,广汉市金鱼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复8号申请复议人(申请人):四川汉都铁路实业��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北路二段西一巷口。组织机构代码:201960534。法定代表人:曾国强。被执行人:广汉市金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汉市金鱼镇金小路2段*号。组织机构代码:008401706。法定代表人:王一。申请复议人四川汉都铁路实业开发集团公司不服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6)川7101执异1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依据,2001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的规定,认为查封广汉市金鱼镇人民��府539127.8元,属于德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拨的拆迁过渡费和拆迁补偿费的性质,而裁定予以解除冻结。申请复议人四川汉都铁路实业开发集团公司以广汉市金鱼镇人民政府没有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且重新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冻结的539127.8元不是自有资金为由,请求对539127.8元继续执行。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四川汉都铁路实业开发集团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异议。审判长 查小云审判员 徐 翔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海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