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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秦英与孙卫敏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英,张燕彬,孙卫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秦英,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高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张湖村秦大庄。被执行人张燕彬,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中青社区易景国际雅苑。被执行人孙卫敏,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导购员,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中青社区易景国际雅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燕彬、孙卫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燕彬在阜阳市颍州区柳林路2299号温莎公馆31#住宅楼508室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燕彬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柳林路2299号温莎公馆31#住宅楼508室房产一套,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被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