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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阮堂旺罚金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堂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773号被执行人阮堂旺,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对其非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对其非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关于被执行人阮堂旺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3)长刑初字第002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2013)长刑初字第0023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阮堂旺的罚金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刑初字第0023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阮堂旺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