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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晓波与范宇、唐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波,范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5127号原告刘晓波,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号。被告范宇,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号。担保人喻娟娟,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号。原告刘晓波与被告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晓波提出限额8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范宇银行存款,查封范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xxx号房屋(权2430xxx,建筑面积88.35平方米,设有共700万元抵押)及同址同栋-2层xxx号车位(权2430xxx,建筑面积30.38平方米)、川A71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川AV6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刘晓波以其与担保人喻娟娟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xx号房屋(权1092xxx,建筑面积139.32平方米)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刘晓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范宇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在等值限额内对被告范宇所有的川A71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川AV6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位于成都市锦江区xxx号房屋(权2430xxx)、位于成都市锦江区xxx号车位(权2430xxx)予以查封;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二、对原告刘晓波和担保人喻娟娟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xx号房屋(权1092xxx)在8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