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901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辉与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374号原告刘辉,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个体,住额敏县。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天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乐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住所地第九师。负责人张秀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免交)。审判员 樊 向 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巴格达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