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临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于小周、刘阿里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小周,刘阿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35859239-7,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政务新区南楼。法定代表人:李保平,任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子镇,该委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彪,该委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于小周,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于寨镇王辛庄行政村于老庄**号。被执行人刘阿里,女,1986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砖集镇东刘行政村东刘***号。临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于小周、刘阿里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2016)皖1221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裁定准予征决[2015]03-1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小周、刘阿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于小周、刘阿里收到通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小周、刘阿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03-1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