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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春利、单厚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利,单厚选,南皮县巨龙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沧州泽通数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单厚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利,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单厚选,男,住所地南皮县被执行人南皮县巨龙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法定代表人:单厚选。被执行人沧州泽通数控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男,汉族,1967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潞灌乡。法定代表人:单厚玉。被执行人单厚玉,男,住所地南皮县李春利申请单厚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28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春利于2016-1-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288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