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婷婷、周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婷婷,周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锁。委托代理人成磊。委托代理人冷正珍。被执行人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投资人李婷婷。被执行人李婷婷。被执行人周旋。申请执行人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婷婷、周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丹商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婷婷、周旋结欠原告货款373295.8元,被告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婷婷、周旋支付原告41万元(含律师费、违约金),此41万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21万元;若被告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婷婷、周旋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就被告所有剩余欠款申请一并执行,且被告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婷婷、周旋需承担违约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6992元,由被告负担。被执行人履行履行部分义务后,尚欠230000元韦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23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婷婷、周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婷婷、周旋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商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文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