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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2刑初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敏,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东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绍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敏酒后在家休息,听到从离其家不远处的玉米地里传来被害人蒙某的叫骂声,黄敏误以为蒙某骂其母亲,就从家中跑去质问蒙某为何骂其母亲。蒙某当场没有回应,黄敏见状也转身向家走。蒙某便用语言挑衅黄敏。黄敏听到后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跑到蒙某跟前并用力往蒙某的胸前飞踹了一脚,蒙某仰面向后摔倒在玉米地里,并发出疼痛的叫喊声。黄敏踹倒蒙某后便转身回家。被害人的孙女阮某2见蒙某倒地后回家叫来阮某1,阮某1到玉米地将蒙某扶到村口的大榕树下后便去找村干部前来处理。当日19时许,蒙某被送至思林卫生院治疗,但由于伤情过重于当晚21时转到田东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15年4月13日14时许,被害人蒙某因抢救无效,在田东县人民医院死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敏喝完酒后在家休息,听到从离其家不远处的玉米地里传来被害人蒙某的叫骂声,被告人黄敏误以为蒙某在骂其母亲,就从家里跑到蒙某的玉米地里质问蒙某为何骂其母亲,但蒙某说她并没有骂黄敏的母亲,被告人黄敏听了之后就转身向家走,后蒙某又用语言挑衅被告人黄敏,被告人黄敏听到后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跑到蒙某跟前并用力往蒙某的胸前踹了一脚,蒙某受到打击后仰面向后摔倒在玉米地里,并发出疼痛的叫喊声。被告人黄敏踹倒蒙某后便转身回家。被害人的孙女阮某2看到蒙某倒地后便回家叫来蒙某的丈夫阮某1,阮某1赶到玉米地将蒙某扶到村口的大榕树下后便去找村干部前来处理。当晚19时许,蒙某被送至思林镇卫生院治疗,但由于伤情过重于当晚21时转到田东县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4月13日14时许,被害人蒙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蒙某是因头部被钝性暴力作用致使颅脑损伤出血死亡。另查明,在案发前,并未发现被害人蒙某与他人有过吵架或打架斗殴的情况。再查明,被告人黄敏于2015年4月10日13时15分主动到思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敏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了医药费6175.5元、丧葬费13000元,另向本院提存了赔偿金15000元,共计34175.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敏、被害人蒙某及相关证人的个人身份情况。2、自首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敏于2015年4月10日主动到思林派出所投案。3、情况说明:证实田东县公安局思林派出所在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7日期间,未接到过辖区内的思林镇坛乐村平乐屯有群众打架及伤害案件发生的警情。4、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敏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5、田东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本、入院记录、DR诊断报告单、CT诊断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单、死亡记录、出院证:证实被害人蒙某受伤入院及出院时的基本情况,住院治疗期间诊断、检查的情况及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6、住院预交款收据、现金交款单、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敏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了医药费6175.5元、丧葬费13000元,另向本院提存了赔偿金15000元,共计34175.5元。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勘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及案发现场的位置情况。三、田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刑鉴(尸)字(2015)03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蒙某是因头部被钝性暴力作用致使颅脑损伤出血死亡,该鉴定意见已告知各方当事人。四、证人证言1、证人阮某2的证言:2015年4月7日17时30分,其和奶奶蒙某到玉米地附近玩时,其听到其奶奶蒙某在骂一只狗,后同村的黄敏就向其奶奶跑来,靠近后用脚很用力地踢其奶奶,当时其奶奶大声喊痛,其看到后就立即回家将奶奶被黄敏殴打的事情告诉爷爷阮某1。爷爷听到后就到玉米地里将受伤的奶奶扶到村里的路边。2、证人阮某1的证言:2015年4月7日17时30分许,其在家里干活,其爱人蒙某带着孙女阮某2到其家附近的玉米地里干活,后其孙女就跑回家对其说:“爷爷,奶奶挨人家打伤摔倒了,现在正躺在田里,你赶快过去看看吧。”其听到后就停下手里的活,跑到田里看其爱人的情况。其看到其爱人坐在玉米地里,两只脚伸着,其边扶起其爱人边问她,是谁把她打伤的,她自己能站起来吗?她告诉其是同屯的黄敏踢了她一脚之后她就摔倒在地,脚就受伤了,一点知觉都没有,可能已经断了,站不起来了。其将其爱人抱到大榕树下后,就去黄敏家找黄敏让他带其爱人去医院治疗,但黄敏并不理其。然后,其就去渡口屯找团支书阮某3向他反映情况。当其回到村头的大榕树时,阮某3已先到并在问其爱人感觉身体如何,过了五分钟左右,邓某、黄品廷、谭某、张建兴等村干都到其爱人身边,随后村干们就去黄敏家做黄敏的思想工作,后来黄敏才愿意带其爱人去治疗。这样阮某3就开着摩托车回家开他的车到大榕树,几个村干就和其把其爱人抬上车后就一起坐车去思林镇卫生院,但镇卫生院的医生说没有X光拍片,让我们到田东县人民医院。后其就与其爱人、谭某、黄敏的母亲阮桂边一起去县医院,在途中其爱人没有受到伤害,她就说自己的脚很痛。当天21时许,其爱人就转到了县医院。其听医生说其爱人的3根肋骨骨折,右脚骨折,由于伤势过重诱发脑充血,后由普通病房转到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3、证人潘某的证言:2015年4月9日7时许,其从别人口中得知其爱人的妹妹蒙某被人打伤了,正在抢救。当天12时许,其就和爱人蒙美敏赶到田东县人民医院,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门口我们看到阮某1坐在监护室门口的座椅上。其问阮某1:“蒙某为什么伤得那么重?”阮某1就说:“蒙某是2015年4月7日下午17时,在坛乐村平乐屯的地里和别人发生口角后被人打伤,导致肋骨、右脚骨折。”4、证人谭某的证言:其是坛乐村的村干部委员,分管平乐屯和渡口屯。2015年4月7日18时许,坛乐村团支书阮某3打电话告诉其,在坛乐村平乐屯有人打架,让其过去处理。挂了电话后,其就赶到平乐屯,到了村头的大榕树下,其看到蒙某已被人打伤,坐在树下不断呻吟,当时阮某1、阮某3、阮某2都在她身边。其问蒙某是谁把她打伤的,蒙某说是黄敏用脚踹了她一脚,她被踹倒后才受伤的。其又问蒙某黄敏为什么打她,蒙某说她没有骂黄敏,黄敏就冲过来用脚踹了她一脚,她被踹倒后,她的脚才受伤的,她还说她的脚很痛。当时其看到蒙某的右脚受伤红肿,但没有流血,其也没有看到她的其他部位有受伤,也没有见她说头痛或头晕。过了不久,村支书邓某、村主任黄品廷等村干也来到了现场,之后我们几个人就来到黄敏家,其问黄敏为什么要用脚踹蒙某导致她摔倒受伤。黄敏说是蒙某骂他,还用语言刺激他,他一怒之下才用脚踹了蒙某一脚,致蒙某摔倒受伤。接着其与阮某1、阮某3、黄敏的母亲一起乘坐阮某3的车将蒙某送到思林镇卫生院检查,因为镇卫生院没有X光拍片,医生建议我们将人送到田东县人民医院,这样我们就包了一辆车将蒙某送到县城。在送蒙某到县医院的途中,她也没有再次受到什么伤害。蒙某在医院检查所需的费用,都由黄敏的家人支付。其听村民说当时蒙某被打伤时,平乐屯的苏某在附近种甘蔗,但其也不清楚她有没有看到事情的经过。据其所知,阮某1和蒙某的关系很好,在这个家庭里蒙某还是非常强势的,阮某1挺怕蒙某的,所以他们之间应该不存在家庭暴力。5、证人苏某的证言:2015年4月7日17点左右,其在平乐屯附近自家的甘蔗地种甘蔗,其的甘蔗地离蒙某的玉米地大概有20多米。当时蒙某在其玉米地里施农肥,不知什么原因,蒙某就在其地里大声骂架。过了一会儿,同屯的黄敏来到了蒙某的玉米地,黄敏来到后就和蒙某相互骂架,他们具体争论什么其也不清楚,其就听到黄敏问蒙某为什么要骂他,蒙某就说她没有骂黄敏家里的人,之后黄敏就转身离开,没走多远,蒙某就对黄敏说,有本事就回来打她之类的话,后其就在自己的甘蔗地里忙着种甘蔗。后来其见到蒙某坐在自己的玉米地里大声哭泣,黄敏就站在她旁边,当时天色已晚,其忙着种完地里的甘蔗苗,就没有走过去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6、证人邓某的证言:2015年4月7日17时许,其接到团支书阮某3的电话,阮某3说平乐屯的蒙某被同屯的黄敏打伤了,让我们一起过去看一下。大概19时许,我们才到平乐屯,其看到蒙某坐在一棵榕树下,我们走过去问蒙某是什么事,蒙某说屯里的黄敏踹了她胸部一脚,她感觉越来越痛,走不了路了。当时其见到蒙某的膝盖红肿,但没有流血。阮某3说:“黄敏的家就在上面那里不远,我们一起过去找他。”于是其与黄品庭、张建兴、谭某、阮某3五人一起到黄敏家后,叫黄敏到家门口问话,我们问黄敏是不是他殴打蒙某的,他说是他殴打的。我们就和黄敏说他这样打人是不对的,现在人都受伤了,要送去医院才行。黄敏的父母也说是黄敏将蒙某打伤的,他们家人愿意帮忙找车送蒙某去医院治疗。团支书阮某3正好有一辆车,于是就用他的车送蒙某去思林镇卫生院检查,但镇卫生院的医生建议送蒙某去县医院治疗,当时蒙某的爱人阮某1说一定要有一个村干跟着去才行,其就让村委委员谭某跟着一起到田东县人民医院。7、证人阮某3的证言:其是村里的团支书。2015年4月7日17时许,平乐屯的阮某1找到其说他的爱人蒙某刚才在屯里附近的玉米地被同屯的黄敏殴打,现在正躺在玉米地里起不来。其用手机向村支书和村主任汇报情况后,就跟着阮某1一起去到现场。其问蒙某是谁打她的,她说是同屯的黄敏踢了她的胸部。当时其看到在离玉米地五十米远的地方有人在那里干农活,其还过去问那人是否看到刚才发生的事情,那人说没有看到。一个小时后,村支书邓某和村主任黄品庭、张建兴、妇女主任谭某一起来到了现场,我们一起走过去问蒙某发生了什么事,蒙某说刚才同屯的黄敏踹了她胸部一脚,感觉越来越痛,走不了路了。于是其就与黄品庭、张建兴、谭某、邓某五人一起到黄敏家后叫黄敏出到门口问话。我们问黄敏是不是他殴打蒙某的,他说是他殴打的,还说自己打人是不对的,同意送蒙某去医院治疗。其就用其的车送蒙某去思林镇卫生院检查,同车一起去的还有谭某、阮某1及黄敏的母亲。到了镇卫生院后,医生说镇卫生院没有X光拍照,建议送蒙某去县医院治疗,阮某1说一定要有一个村干跟着去才行,这样村支书就让村委委员谭某跟着一起去县医院。其因家里有事就在思林街上找到李某,让他开着他的面包车送蒙某、阮某1、谭某及黄敏的母亲去县医院,其就开着自己的车回家了。其知道蒙某被打伤后,导致肋骨、右脚骨折,还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8、证人李某的证言:2015年4月7日20时许,思林镇坛乐村的团支书阮某3打电话跟其说,他们没有车去田东县人民医院,让其开车到思林接他们。接完电话后,其就开着桂L×××××的面包车到思林镇旧汽车站。到了之后,其看到坛乐村的妇女主任、蒙某和她的老公、还有一位约50岁的妇女在路边等其。当时其看到蒙某的脚好像受伤了,行动有点不方便,她的丈夫就一直扶着她。然后其就将他们四人送到田东县人民医院。蒙某在车上和同车的人说是同屯的一个年轻人把她的脚打伤了,要去县医院检查。过了半个小时,其就将车开到县医院的大院内,蒙某等人就下车进了医院门诊,接着其就开车回思林。9、证人阮某4的证言:其家就在黄敏家和蒙某家的中间。事发当天,其在自家的玉米地里施肥,其听到蒙某和黄敏吵架,但吵什么其也听不清,打架的时候其也没有看到。蒙某的丈夫阮某1是个老实人,他们夫妇俩的关系比较好,在案发之前,他们之间并没有吵架或打架,其没听说蒙某和村里的人打架,也没有听说蒙某以前受到过严重的伤害。10、证人阮某5的证言:其和黄敏及蒙某都是同屯的,其家离他们两家都不远。黄敏和蒙某打架时,其在本屯附近小溪边的自家玉米地里干活,其离他们很远,所以他们吵什么其听不见,也看不到。蒙某的丈夫阮某1是个老实人,他们夫妻之间的关系比较好,在案发前,并没有发现他们有吵架或打架的情况。在黄敏故意伤害蒙某之前,其也没有发现蒙某与本屯的村民打过架。据其所知,蒙某以前也没有受到过严重的伤害。五、被告人黄敏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7日下午17时左右,其喝了酒后,坐在家里休息,听到蒙某在离其家不远处的玉米地里乱骂,而且骂得很难听,其听到后以为她是在骂其的妈妈,其有些冲动,就从家里冲出去到蒙某旁边问她在骂谁,她说她没有骂其妈妈,听她这么说后,其就转身离开。其离开那里不到50米,就听到蒙某大声地喊:“狗敏,你有力,你牛是吗?有本事回来打我啊。”听到蒙某这么喊后,其就很生气地转身向蒙某跑去,在离蒙某有五、六米远时,其就放慢了脚步,在离蒙某大概一米远的时候,其就抬起右脚很用力地往蒙某的胸前踹,蒙某当场就摔倒在地,她倒地时是屁股先着地,双脚弹了起来,双肘和背部碰到地上,向后倒地。过了一会儿,其看到蒙某用双手撑着坐在地上,用手捂住她的脚,当时蒙某的膝盖红肿,但没有流血。接着蒙某就坐在地上骂其,其见她没什么事就直接回家了。到了晚上19时许,村干部邓某、黄品庭、张建兴、谭某、阮某3五人一起来到其家,问其是不是殴打了蒙某,其当时就承认了。村干们就说让其送蒙某去医院治疗才行,当时其父母也同意了,最后其家人联系车将蒙某送去医院治疗。其并不清楚蒙某的伤势有多严重,其只是听说她的脚部骨折了。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敏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敏的家属已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敏具有自首情节,故本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黄敏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审 判 长  农家成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人民陪审员  韦彩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谭彩艳 微信公众号“”